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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相關說明】

【其他】

【銷貨折讓作廢後作廢發票 — 申報注意事項】

作業時程限制:
折讓單作廢與原發票作廢皆須於當期 15 號申報日前完成。
若已超過申報日,須以人工方式向當地國稅局提出說明並補繳稅款。

媒體申報處理原則:
當期銷貨折讓與銷貨折讓作廢,兩者稅額已互相扣抵,
不需呈現於媒體申報檔內,亦不需另行申報。

如有疑問,建議主動洽詢當地國稅局確認申報處理程序。

💬 LINE 客服:@systemlead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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