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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相關說明】

【其他】

◆常見問題

Q1. 客戶堅持要重開紙本發票,商家一定要配合嗎?
A. 不需要。電子發票已於105年由財政部公告為合法憑證,各機關及公司行號不得拒收,商家可向客戶說明此法規依據,無需重開發票。

Q2. 政府機關、學校員工也適用這項規定嗎?
A. 適用。行政院主計總處書函亦要求所屬機關、學校員工不得拒收電子發票:
101年2月8日主會財字第1010500083號函
103年2月18日主會財字第1030500096A號函
主計總處並要求各機關、學校向員工加強宣導電子發票政策。

Q3. 遇到客戶拒收,可以出示什麼文件說明?
A. 可提供財政部105年2月16日台財資字第1050000439號函文號,供客戶自行查詢確認。

◆財政部函文重點摘錄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
發文字號:台財資字第1050000439號

主旨:配合政府推動統一發票電子化,重申電子發票為合法憑證,可據以報支經費,各機關及公司行號不得拒收,請查照。

說明:
一、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1項第6款規定,電子發票為統一發票之一種,得視為合法憑證,各機關及公司行號不得拒收。
二、請轉知所屬會員並加強宣導,相關文件將公告於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提供下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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